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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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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referee_c
1.那就說你提的[便利商店]好了,[遊藝場]不是重點,這不是說過了?
2.像樓主那種情境,不接受盤查而逃離,算不算是[具體的事由]?
不算是的話,經過了那麼久的討論,你所提出的法條,定義似乎沒有很明確.
有判例嗎?

算是的話?
你的意思是說:只要制服員警有說明此[具體的事由],民眾就不得拒絕配合,業者也不得請警察離開?

事由必須要明顯可見。
至於定義就是我前面提到的犯罪事實、危險或其徵兆存在。

警察如果跟你一樣弄不清楚,就會由我們來弄清楚那個事由是什麼,
如果我們認為警察陳述的理由不合法....再來就是業務機密了。
舊 2012-12-10, 09:01 PM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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