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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1是電子遊戲場而不是遊藝場,而且也說過八大場所是特例了。
2不管是便利商店、百貨公司、大賣場、檳榔攤、麵店、還是牛排館,
警察都可以"提出身分查證的要求",只要警察沒說明"具體的事由",
民眾可以拒絕配合,業者也可以請警察離開,這樣夠明白了沒?

1.那就說你提的[便利商店]好了,[遊藝場]不是重點,這不是說過了?
2.像樓主那種情境,不接受盤查而逃離,算不算是[具體的事由]?
不算是的話,經過了那麼久的討論,你所提出的法條,定義似乎沒有很明確.
有判例嗎?

算是的話?
你的意思是說:只要制服員警有說明此[具體的事由],民眾就不得拒絕配合,業者也不得請警察離開?
舊 2012-12-10, 08:58 PM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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