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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風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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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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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位便衣司法人員到遊藝場遊玩,現場未設保全人員,所以該司法人員進到遊藝場內,發現有非法賭博之實,所以逕行實施公權力逮補該遊藝場負責人,這是合法的公權力。

2.一位便衣司法人員到遊藝場遊玩,現場設保全人員,該保全人員阻止便衣司法人員,該便衣人員出示證件,認為該場所有非法賭博之嫌,在獲保全人員同意之下,該司法人員進到遊藝場內,發現有非法賭博之實,所以逕行實施公權力逮補該遊藝場負責人,這也是合法的公權力。

3.一位便衣司法人員到遊藝場遊玩,現場設保全人員,該保全人員阻止便衣司法人員,該便衣人員出示證件,認為該場所有非法賭博之嫌,在保全人員不同意之下,且未出拘票及搜索票,該司法人員強行進到遊藝場內,發現有非法賭博之實,所以逕行實施公權力逮補該遊藝場負責人,這在公權力的執行上就有爭議性,因為這是非法取得證據,雖然有犯罪之實,但是法官可以認為此為非法證據,且該便衣司法人員違法再先,如果該名負責人可舉證該便衣司法人員事先違法,法官會參酌相關證據,有機會無罪釋放。

在上述第一項中人員更換為制服司法人員,因為該名制服司法人員已穿著標準執法執服,如果遊藝場員工未強制要求該制服司法人員離開,那後續發現非法行為,都是合法的公權力執行。

而第二、三項中,制服司法人員和便服司法人員是同樣的法律條件。

那臥底在遊藝場的便服司法人員,又如何解釋呢? 那是因為司法人員認為該遊藝場有可能犯罪,所以私下逕行調查,所以是非司法人員身份逕行調查,在發現犯罪事實之後,再逕行公權力施行。

上述的遊藝場可以擴大解釋為公開場所,在任何公開場所中,包含你所謂的警衛大廰都是如此。
舊 2012-12-10, 07:03 PM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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