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我沒辦法跟不是法律系出身的人解釋"危險犯"的概念
如果你不信我說的,你可以自己去問其他律師。
你要知道一件事情,我們看一個事件或是命題是沒有所謂"如果"這樣因素的考量
你看到一個人半夜在路上走,就是一個人半夜在路上走,
跟一個人半夜在路上走手上拿著危險物品,還有一個人半夜在路上走鬼鬼祟祟形跡可疑好像要做壞事,
這是三件不一樣的事情。
所謂的犯罪之嫌跟犯罪之虞上指的是後面各項犯罪的可能....
那麼那個合理的"理"是什麼?不就是跡象跟預期可能會發生危險的徵兆存在?
樓主帶了違禁品讓警察看到?樓主手上拿了可燃物?樓主手上拿著纏有電線的不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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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就是警察沒辦法確認(午夜1點天色暗)樓主手上拿的是什麼東西才喊他的,結果樓主不理會而逕行離開,警察合理認為樓主有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