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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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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referee_c
這是午夜一點的事情,而且是警察巡邏的大樓外,跟你講的情形,似乎不能類比吧?

我沒辦法跟不是法律系出身的人解釋"危險犯"的概念
如果你不信我說的,你可以自己去問其他律師。

你要知道一件事情,我們看一個事件或是命題是沒有所謂"如果"這樣因素的考量
你看到一個人半夜在路上走,就是一個人半夜在路上走,
跟一個人半夜在路上走手上拿著危險物品,還有一個人半夜在路上走鬼鬼祟祟形跡可疑好像要做壞事,
這是三件不一樣的事情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半夜一點,在住宅附近,警察叫他,他不予理會逕行離開,我認為應該符合第一款.


所謂的犯罪之嫌跟犯罪之虞上指的是後面各項犯罪的可能....
那麼那個合理的"理"是什麼?不就是跡象跟預期可能會發生危險的徵兆存在?
樓主帶了違禁品讓警察看到?樓主手上拿了可燃物?樓主手上拿著纏有電線的不明物?
舊 2012-12-10, 06:32 PM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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