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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法源依據上面有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但書。
舉輕以明重,公眾得進出之公共場所尚且如此更何況其他有條件限制的私領域或住宅?

引用:
作者但書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
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如果符合要求,管理員應該不得要求警察離開吧?
舊 2012-12-10, 06:06 PM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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