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隨風浮雲
還是以樓主這個案例來討論:
司法人員在未遇到現行犯或是通緝犯的情況下,是不可以追到你的私有財產物中,這也就是你的人權,所以在樓主這個案例中,我前面就有提到,司法人員可以說我疑似看到通緝犯,或是看到犯罪現場,而進入你的私有財產,所以這時候管理員及樓主,就可以要求司法人員提出相關證件,以佐證該司法人員是真實存在。
司法人員在辦案時,常常會用一些違規但是不犯法的手段辦案,我只能說這是必要之惡,但是身為老百姓的我們,還是有基本人權的。
而[遊藝場]已是公共場所,你前面就看到問20的解答了,而且[遊藝場]本來就是讓不特定人士可以進出。
對於不特定人士進出,在法律上有個爭執點是在於私人俱樂部(沒有營業相關證照)且開設於私人家中,這個部份爭議性在於私人俱樂部如果只開放給你的親人(五等親之內),連朋友都不能進入,那這個場所到底屬不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為...
|
在網友貼的連結裡,[公共場所]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不相同,[遊藝場]屬後者,你是不是要再查清楚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