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eree_c
第一句-----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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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會有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嗎? 當你買了房子,那些使用空間都是屬於你的持有財產之一。
管理員是幫你過濾不特定人的人,如果他沒有盡責,那是他失責。
以一般有管理員的大廈而言,在門口外都有個對講機,你要按對講機與管理員通話後,管理員才會開門放行。
如果你要解釋管理員大廰,只是指當訪客來臨要登記那個小位置,那司法人員進來,那就比照辦理登記,然後看你的管理員有沒有盡責通知你,看是否要放行?
你可以想像,假如你家是美式花園透天,當司法人員踏入你的花園,那是不是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