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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ainwen
法條很多
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145
還有刑事訴訟法第128、131條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C0010001
至於其他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者,可能也有相關法條約束

下面還有一些文件可供參考
警察職權行使法問答集 (http://w1.ccpb.gov.tw/data/home_dat...94%E9%9B%86.doc)
警察職權行使法精選問答 (http://moex.com.tw/pdf/pe0362.pdf)

從你給的連結看來,我們所提的[管理室大廳]應符合[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因此,管理員應無權阻止警察職權行使,請參考你連結中的以下資料.


引用:
問十一: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職權」之範圍為何?
答:
一、警察為達成法定任務,得採取之作用或行為方式與類型極多,大致上可類分為意思表示之決定,如警察命令、警察處分等;以及物理措施,如攔停、查證身分、鑑識措施、通知等。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旨在規範警察為達成法定任務,所採取之各項物理措施。明定警察職權之概念範圍為: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引用:
問二十:何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答: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例如下列營業場所(指壓按摩中心、觀光理髮廳、舞廳、酒家、酒廊、酒吧、三溫暖、旅館、KTV、MTV、觀光飯店、咖啡茶室、電動玩具業、遊藝場、戲劇院、夜總會、電影院等),即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舊 2012-12-10, 02:37 PM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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