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犯案時間和定讞時間可以差好幾年
,所以停止執行那幾年判刑定讞的人往往是在之前犯案,把那數字'借'來用的借據還真是沒效果,直接看犯案人數不就好了嗎?
所以你應該是說有死刑又有執行就能嚇阻潛在犯人吧?不知為何我有猜錯及不會得到正面回答的預感。
若說我立論薄弱,想想你的論點根本就沒被論述過呀,從什麼地方可以看出你說的是有根據及道理的呢?
不能只把證明的責任放在其中一方身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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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不可能今天抓到,明天就判刑確定,要三審確定可能等好幾年哪裡不對,也有人從死刑變成無期徒刑的
停止執行那幾年判刑定讞的人往往是在之前犯案---這當然沒錯
直接看犯案人數又不一定會判死刑
我是說有判死刑其實就會執行死刑,就會產生效果,不應該「切割」來看說以後不會執行死刑,所以你前面不是提到有兩個關到死的,後面我有講一個是死刑確定1年後自殺,另一個是死刑確定後遇到停止執行死刑,然後病死在醫院,你用兩個來說服全部立場太薄弱
簡單的講就是你把執行死刑切割來看,我認為無法切割,就像那個借錢的例子一樣 這樣還不懂,那我也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