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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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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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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ngua
這麼說好了,因你把他「切割」來看,分為現在執行、以後執行,才會說那幾年沒執行死刑犯罪率下降,所以執行死刑是是大眾的安慰劑

但我認為「無法切割」,因為判了就是會執行,就像前面提到借錢的例子,不能說5年不討錢就下結論說那張借據無效果

所以後來你提出那兩個沒執行死刑的例子,但用兩個來推測全部立論太薄弱,況且黃志賢是死刑確定後1年多自殺的,而另一個方金義在94年確定死刑後運氣好沒多久碰上開始不執行死刑,後來在醫院病死

所以後來我才說假如停止執行死刑的那幾年也沒人被判死刑,可以說執行死刑是無效果,因為無法切割

就是回到前面提的例子,要怎麼說5年不討錢,然後下結論說這張借據沒效果

我覺得你的整個邏輯都很讓人困惑。

犯案時間和定讞時間可以差好幾年,所以停止執行那幾年判刑定讞的人往往是在之前犯案,把那數字'借'來用的借據還真是沒效果,直接看犯案人數不就好了嗎?

所以你應該是說有死刑又有執行就能嚇阻潛在犯人吧?不知為何我有猜錯及不會得到正面回答的預感。

若說我立論薄弱,想想你的論點根本就沒被論述過呀,從什麼地方可以看出你說的是有根據及道理的呢?

不能只把證明的責任放在其中一方身上啊。
 
舊 2012-12-09, 04:08 PM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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