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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
第 27-1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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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最讓人唾棄的地方,就在於各案例的驚悚照片,配合隨處可見的愛心捐款提醒非常的有效果。舉某救援網頁一段文字為例捐款總計 $54,200 ,這不是個例,也許其他例子的金額沒這麼多,但是有的網站是一隻一隻拍照出來籌錢,由於第五條的關係這種模式並不太適用於有飼主的寵物,這除了變相鼓勵不要當負責任的飼主之外,更成為各式動保企業的營利方法。
令人疑惑的是把動物受傷的照片當做募款的手段來醫治它,這算公益用途嗎?我個人認為這應該只能算是愛心買賣,否則的話認真負責的飼主就太悲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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