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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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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引用:
作者tibia
這個才是亂源的開始
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這判定要寬要窄 你要如何拿捏?
可以說是完全沒有規範
讓法官玩自由心證?


陳同學的例子連第一項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的條件都沒有達到,
第二項是寬是窄不是關鍵所在。
     
      
舊 2012-12-07, 07:52 AM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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