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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oversky
釋字第 44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7年1月23日
集會遊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080 號令
修正公佈第 6、9、11、15、16、25 條條文
新版第九條已經取消掉二日的規定啊。
要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還是得要符合
1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
2 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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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才是亂源的開始
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這判定要寬要窄 你要如何拿捏?
可以說是完全沒有規範
讓法官玩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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