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llenroy0414
給你三天做離職交接 是沒甚麼不合情合理 還算給你台階下ㄒㄒ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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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說了,其實我之前已提過離職,也遞過辭呈10月初,訂於11/20走,但同事單方面給我批12/31,也已批准,但老闆忽然在11月初開始改變薪資結構,原因是他覺得公司績效不好,改底薪20000油資不補貼另外看績效領獎金,所以我是有預告的,而且已超過30天.......,我明天去公司,但老闆是在總公司,不會遇到老闆,會計也權力有限,所以應該也是處理零件短缺的事而已,但被污賴侵占公款,實在令人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