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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roy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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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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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福神2008
我沒有說不負零件短缺或公款未清的責阿,曠職那天其實有去公司阿,可是會計卻說要我帶新人把所有客戶跑一遍,才算交接(少說也要三天,而且油資還自己出),我一時氣不過(後來新人當天也不作了).....,你說我能沒情緒反應嗎??我工作這13天油資也都自己付......


給你三天做離職交接 是沒甚麼不合情合理 還算給你台階下ㄒㄒ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舊 2012-12-06, 10:16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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