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ainwen
所謂的大樓公有部分,也是指該大樓住戶所共有,
只要不是任何人都能隨意進入的區域,警方就不能擅入,
除非是有搜索票、法院命令或法定的緊急情況。
http://tw.myblog.yahoo.com/jw!HvOB1qeTERbYsKj55yb1tmM-/article?mid=3&prev=-1&nex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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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進入專有部分,若沒有你提的那些狀況,所有權人當然有權拒絕,這個應該沒爭議.
但我的意思不是[擅自]或[強行]進入社區公設部分(例如本樓案例之管理室),是說警察因公務需要(例如本案盤查樓主),管理員有權拒絕警察進入社區公設部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