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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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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bia
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釋字第 44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7年1月23日

集會遊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080 號令
修正公佈第 6、9、11、15、16、25 條條文

新版第九條已經取消掉二日的規定啊。
要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還是得要符合
1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
2 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舊 2012-12-06, 05:24 PM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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