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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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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6
引用:
作者oversky
同第九條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1. 陳同學是否有說明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為何?
2. 抗議事項是否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舊 2012-12-06, 04:55 PM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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