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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引用:
作者tibia
釋字第 445 提到
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六天前申請 OK
兩天前申請 OK
一日前申請 不OK?
當日申請 不OK?


同第九條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1. 陳同學是否有說明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為何?
2. 抗議事項是否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舊 2012-12-06, 04:44 PM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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