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方面公司有舉證之責~~
另外你的情況來說
公司片面更改薪資、你是可以要求給資遣費的
但是你用曠職三日以上離開,公司是可以不給資遣費的
而且你曠職所造成的損失、公司是可以舉證求償的
總之
1.不論任何事由,11月薪資公司在法律要一樣要給你,不得預扣。
2.公司對你任何求償行為、最好先上調解會,不然就直接上法庭進行訴訟裁決。
3.公司沒有扣押工資的權力,任何求償行為都要經過法庭審判才算數。
引用:
作者d61
直接用曠職就先輸了,零件、金錢沒有交接,可不是你說了算,公司要告,現在換你得舉證你是清白的,而且還要付出曠職對公司造成損失的代價。
公司片面更動勞動契約,你有權審閱一個月,不同意可請公司資遣你,公司不資遣,你可以去告,你連相關條文都不看,直接用曠職這種情緒化的方式對尬,的確是非常不智,走到哪都不會有人說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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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舉證被告有罪,被告再反舉證
原告要是拿不出證具、那被告怎會有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