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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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人特地提到6歲的兒童
事實上讓兒童獨自外出卻時是比較危險的
警察問 總能找家長吧
此外其實依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第51條規定政府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2條則定了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14歲以上則強制要有身分證
14歲以下你高興就可以申請身分證
6歲以下兒童獨自外出就違反第51條
而眾多的兒童慘劇其實也都是這樣發生的
甚麼跌下樓 馬路上玩 突然衝出車道之類的新聞也時有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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