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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Elros
明明就是你自己搞錯臨檢的意思...

誰跟你說臨檢的定義只限




警界及司法界對臨檢的定義可一直都是"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全部都是在講臨檢而非只有第6項

所以是你一開始就搞錯方向
還敢說人鬼打牆...


� 警察可否任意盤查車輛或行人?
答:警察基於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的需要,可在警察分局長以上長官同意後,在指定地點、路段攔停人、車,實施身分查證。若行跡可疑又拒不配合,員警可將民眾帶到勤務處所查證,但應立即向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該民眾所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到場,且其時間從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來源: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意.docx
可見這與臨檢是不同的
全部都馬妳再說

另外何謂巡邏何謂臨檢
"臨檢係指臨場檢查,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及第三款規定:「臨檢,指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根本是兩個不同的事情
巡邏是依據路線
臨檢是定點

法律位階不分
法律內容中文也不分
段落也不分

例(二):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
警察看到某人提著一桶汽油,可能懷疑有「潛在性之縱火犯罪」存在,然而一般人所得到的推論可能是因為「有車輛已用完汽油」,但在警察未獲得更多事實以證明其推論時尚不足以形成合理懷疑,若警察知道該地區曾經發生縱火案,則對其所持之懷疑程度已提高,但仍尚未達到合理懷疑之程度,若該員企圖藏匿油桶,則懷疑更加提高,此時警察得以盤問方式接近該員,詢問結果若回答是「因車子損壞了」、「沒油了」,但卻無法說出其車號,且附近亦無其所稱之車子存在,則警察對於其將從事縱火犯罪的推論便是合理的懷疑,當可進行臨檢。
例(三):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
警察僅以巡邏車前燈對於經過之車輛照射,發現車內被告外表有墨西哥人特徵,此單純的事實並不足以證明其車上載有非法偷渡者,因為在美、墨邊境亦有許多已歸化之墨裔公民,這種外表特徵極為普遍。故執法者應經由其他事實加以判斷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足以懷疑有偷渡之情事存在,例如得從近期經常發生偷渡之區域,發現駕駛人「企圖逃避」或「怪異之駕駛行為」判斷,或從車輛外表顯現超載,或觀察到車內有人企圖藏匿,與外表的特徵、穿著、髮型及其他狀況皆可作為判斷之要素。
例(四):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
警察於深夜時段,在一個高犯罪區域的街道上,觀察到被告所離開之公寓是該警察曾多次逮捕過藏匿武器或毒品罪犯之犯罪處所,且當被告看到警車時,立刻將小紙包藏入衣內,並當警察緩慢靠近被告停車時,被告立刻逃逸。從上述整體考量已具備發動盤查權之合理懷疑要件。
舊 2012-12-04, 12:00 PM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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