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oversky
名 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http://bit.ly/11K6a7a
「便衣警察」若只閃一下證件,我不認為足以表明身份。
|
重點是警察已經做了出示證件這個動作, 他已經完成法律規定他要做的事情,\
他就可以繼續行使他的職權包括盤查你的身分
至於你認為閃一下證件不足以表明身分, 你就只能表示異議並請警察製作紀錄交付
然後事後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在當下你就只能配合盤查, 沒辦法
======================================================
第29條(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