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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引用:
作者Designer
你當然也可以只閃一下身分證然後不出示第二次,
不過你沒有把第七條後半部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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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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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認為"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他可以直接帶你回去晾在警察局...


名  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http://bit.ly/11K6a7a
「便衣警察」若只閃一下證件,我不認為足以表明身份。
舊 2012-12-04, 10:51 AM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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