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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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mpt
我發現在無窮回圈了
拿行政指導當作尚方寶劍
無視法律的位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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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你自己搞錯臨檢的意思...
誰跟你說臨檢的定義只限
引用: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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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及司法界對臨檢的定義可一直都是"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全部都是在講臨檢而非只有第6項
所以是你一開始就搞錯方向
還敢說人鬼打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