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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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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lompt
我發現在無窮回圈了
拿行政指導當作尚方寶劍
無視法律的位階等等

明明就是你自己搞錯臨檢的意思...

誰跟你說臨檢的定義只限

引用: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界及司法界對臨檢的定義可一直都是"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全部都是在講臨檢而非只有第6項

所以是你一開始就搞錯方向
還敢說人鬼打牆...
 
舊 2012-12-04, 10:50 A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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