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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oversky
照這種講法,人民「出示」身份證明,也可以只閃一下。
警察也不能主張「沒看清楚」或要求出示2次。
出示證件若不能達到辨別身份的目的,
應該不算完成出示證件。


http://bit.ly/UlfZUM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份,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份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你當然也可以只閃一下身分證然後不出示第二次,
不過你沒有把第七條後半部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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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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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認為"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他可以直接帶你回去晾在警察局3小時



 
舊 2012-12-04, 10:24 AM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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