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ce568
答:警職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 因此,穿著制服的警察你必須配合,便衣警察他如果出示證件,你也必須配合。就算他只是把證件給你閃一下,注意:警察是要〔出示〕證件,不是讓你〔檢查〕證件,你不能主張「我沒看清楚」或是「現在詐騙很多,我哪知真假」等等的理由,即使是你要求再看一次,警察都不必理你,因為法律沒有要求警察出示2次,如果你真的想看清楚,你應該心平氣和或是客氣的請求警察讓你看清楚,即使是心平氣和,警察也不一定必須讓你再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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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種講法,人民「出示」身份證明,也可以只閃一下。
警察也不能主張「沒看清楚」或要求出示2次。
出示證件若不能達到辨別身份的目的,
應該不算完成出示證件。
http://bit.ly/UlfZUM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份,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份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