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Elros 沒搞懂的是你...
 剛剛經高人提點後有更深一層認識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說的是警察的各式行為是屬於何種勤務
 
 所以
 服勤人員循指定區巡視叫巡邏
 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叫臨檢
 .... 等
 
 你當下執行的是何種勤務是依你當下的行為而定 並非絕對值
 所以當你在巡邏遇到可疑人士上前盤查時
 你的勤務當場就由巡邏轉變成為臨檢
 (臨檢在實質上屬於臨場檢查)
 
 因此並沒有甚麼釋535只適用於臨檢 而不適用於巡邏的詭異情況
 因為值勤人員當下的行為已經改變他所執行的勤務
 所以也不會有針對巡邏時盤查有關的大法官釋文
 
 不信....
 我們來看看警光雜誌是怎麼說的
 
 家戶訪查 預防犯罪
 
 文╱蔡庭榕
 
 
 法規範問題
 
 甫修正後之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之規定:「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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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還是沒搞懂
因為法律規範就是如此
妳連位階都沒搞懂
一個是行政指導
一個是法律
行政指導是建議
此外這篇真對的是戶口訪查與家戶盤查
文中甚至明確寫到"學說上多歸類為不具有強制性之「行政指導」或僅為單純之事實行為,與犯罪偵查及法規授權具體行政調查不同"
另外我很好奇 大家出國旅遊是否會隨身攜帶證件或證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