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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Elros
這可不一定...

因為釋字535號另一個影響是警察不得任意進入私人場所進行搜索

所以這個解釋文只適用於臨檢 而不是適用於巡邏?!
在很多細節上可不是這樣說的....


你說的臨檢是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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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9 號



解 釋 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
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
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
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
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舊 2012-12-04, 01:23 A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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