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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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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何謂臨檢勤務及盤查的分別。
就樓主的案例:
第一、樓主非現行犯,所以司法人員可以進行合法盤查,但是樓主也可以要求司法人員出示相關證件,如果司法人員不配合,那樓主為何要配合?
第二、假設司法人員配合出示相關證件,樓主也可以不出示相關證件,司法人員可以詢問,樓主有權利可以不說話。
第三、如果是臨檢勤務,則需配合司法人員進行證件盤查。
第四、司法人員進入私人土地,需獲得該私人土地擁有者同意,否則需提出拘票或搜索票,在樓主案例中,該二名司法人員進入該大樓,如果當時只有樓主和管理員,在這二名都不同意的情況下,該司法人員屬擅闖民宅,已違反相關法令,除非該司法人員可舉證有非法行為正在進行。
第五、如果該司法人員認為:樓主為通緝要犯,當然有權可以進行逮補,但是樓主因為不是作賊心虛,所以向司法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件,後續樓主也依權利不提供,在司法上這二造並無錯誤。
第六、假設司法人員可以任意盤查證件,那你去公園跑步運動、海邊、游泳池游泳是不是也要隨身把證件綁在身上。
第七、如果司法人員不出示證件,那他到底是辦公時間還是私人時間在進行司法執行動作。
第八、臨檢勤務一定是司法機關安排定點定時的勤務,而不是隨便派人在大馬路上進行盤查。
第九、司法人員的巡視勤務,大都是為了預防犯罪或是阻止犯罪,絕對不是擾民,依樓主的案例來看,就是屬於擾民行為,因為樓主並未有任何違法行為已經發生或是正在發生。反過來思考,該二名司法人員擾民,也未觸犯任何法條,就算你投訴到政風機關,最後也是查無實證,不予追究,這就是很多司法人員的盤查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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