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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Ren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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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60
就是有人回文不看前文
樓主什麼時候說要反執法人員 連"反社會"這字眼都用上
請問有誰是心理醫師,可以鑑定樓主的精神狀況?

到底在法律上,樓主該當何罪?沒人說出個所以然
有人說"妨害公務",按樓主說法,哪來的"強暴脅迫"?罪名能不能成立都還有問題?

幫警察說理不是不可以
問題是其執法行為是不是越矩?
警察的講法有一句很離譜"身著警服警帽執行勤務,民眾有配合的'義務'"
請問本國憲法與所有法律條文有哪一條明文規範這項"義務"?

身為公民兼納稅人來養這些公僕
本來就該要求為人民做事,而且是克盡本份之事
像上面解釋法律的行為,根本不是警察的權力,無權替司法官越俎代庖,更忌諱憑空類推
連"依法行政"都做不到
憑什麼要求公民約法三章
舊 2012-12-04, 12:09 A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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