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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r.yale
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
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
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
"無知真是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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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沒這麼容易成立
你要不要看看何謂""妨礙公務""的定義
不配合跟妨礙公務是兩回事
你有沒有看過電視上演的
[你有權保持緘默 但是你所說的都會變成呈堂證供]
你不甩警方本來就屬於合法範圍
反抗、攻擊行為、言語攻擊不在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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