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就跟修玻璃一樣啊...
修車費用又不會因為年份新舊而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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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有折舊問題嗎?
玻璃有"修理"問題嗎?
用"換"玻璃來類比修車......
你覺得修車"換零件'跟換玻璃差不多,但是20年的玻璃沒有折價問題,20年的零件卻有折價問題....
照理來說應該是所謂的回覆原狀,但是不可能找20年的零件來修,所以只能用新零件,
這時候就有了價差...
那,這價差不該計算嗎?
你覺得三年變0元不合理,那10年15年呢?
有合理的折舊公式嗎?
再來回到程序與法律的問題...
損害賠償,多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賠錢則是例外....
法官援用最高法院在1998年之決議,「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得依民法請求賠償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
律師則建議,當事人修車時可開立零件、工資2張估價單,因為前者有折舊的問題,但後者沒有,可避免發生求償敗訴的狀況。
然後扯到生計的部分,民法中有"財產因為損害事實的發生,而導致減少的情況。例如權利的喪失:物之毀損、醫療費用之支出、勞動能力之減少或喪失,生活上需要之增加均屬之。積極損害可以按其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不過現在陳男不想上訴了....講這麼多也沒用~~
朋友那邊的經驗是,估價的時候讓對方同意就行了,雖然有折舊問題,但是像機車這種不是很貴的東西,對方通常會幫你修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