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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0
引用:
作者oArmso
開庭,樓主告警方妨害自由或強制然後跑法院,警察賺到公假

然後警方反擊的選項有
1.誣告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

1.要看樓主告哪條 有事實發生的話誣告是不成立的
2.這也不可能 都有管理員(第三者)證明說樓主住在這了 這也不成立
舊 2012-12-03, 06:28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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