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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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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引用:
作者josetsun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樓主的是臨檢吧...


1.釋字535是解釋"警察勤務條例"的臨檢

2.也因為警察勤務條例遭大法官會議糾正,才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3.然後,去翻一下吧。
舊 2012-12-03, 06:05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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