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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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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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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oArmso
這個叫臨檢,規定在警察勤務條例裡面。。。。。。

而網兄的情形是盤查

也因為有釋字535才有接下來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樓主的是臨檢吧...
舊 2012-12-03, 05:51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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