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kukoche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板橋市
文章: 66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引用:
作者GOLDHAN
如果只看述說來評論,感覺是樓主跟警察都很怪,但樓主問題比較大一點

明明可以口氣好一點,就說下樓買個東西 證件沒帶 管理員都在旁邊可證明了

而且從敘述上來看是在超商時 警察就有意盤查,但樓主不甩 趕快走,這下沒嫌疑都變

有嫌疑了,警察是有權在公共場所核對你身分的,他只是不能在無具體可疑狀況下無故帶

回警局盤查,光有逃避盤查嫌疑這一點,樓主是理虧的

不過警察不出示證件 也是很奇怪
舊 2012-12-03, 05:28 P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ukoche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