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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marinese six
你玩過頭,警察要是不怕自己勤務多要加班
是真的有權利在你沒辦法證明身份時、帶你回派出所


不對喔,還有一個比例原則
警察必須舉出具體的可疑事證才能臨檢路上的行人
並不是他有權力就能在路邊隨便抓人擾民


四、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
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
,或聚集人群突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
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發生危害時。
舊 2012-12-03, 05:08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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