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法律有問題,那是立法院的事,法官還是要依法判案。
目前法官真正的問題,在於不同法官在相似的案例上,判案刑度差距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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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比例原則誰都會說,實際上有100個人就有一百種不同的衡量標準。
在法律上判例、上級法院做成的決議是沒有約束力的。
所謂實質的約束效力,指的是法官審判如果違反判例或是上級法院決議時
該年度的績效會被扣分,司法官內部的約束力也就僅能止於這種程度。
法官要卯起來不理績效判案,旁人是無從置喙的,憲法條文寫得很清楚。
所以,這是法官的問題還是立法者設計條文制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