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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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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JXL
這年頭什麼樣的判例都有...

我是覺得: "房屋則是莊男為追求、彌補她而贈與,與結婚與否無關。"
幾百萬 .......
如果不是為了結婚 就送人
可能嗎?
這還要證明甚麼?

判這個 擺明希望你上訴
法律人多賺一點


100%同意,尤其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一定要請律師,學長學弟就有錢賺了
然後最高法院再給你發回更審,你就掉入無窮迴圈
請自行google<流浪法庭三十年>
舊 2012-12-02, 01:30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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