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illism
某些學法律的只知研讀法條,連一點出社會該有的基本常識都沒有。
20年前的機車應是二行程,報廢獎勵金是1500,有的縣市特別加碼1000~3000,亦即殘值至少1500~4500,
就算這台機車再怎麼破舊,或者法官不想參考市場的二手價,只要符合條件都領到這些錢 
|
看新聞, 機車似乎是20年的老豪邁125.....
說到殘值, 就算車子撞壞不修直接報廢, 還是能領到這些獎勵金, 不是嗎?
所以, 車禍造成的損壞並沒有減損到這些獎勵金的給付額度.
法官認定的"殘值"應該就是指扣除這些獎勵金之後機車本身的價值,
只不過, 就算把機車當廢鐵稱重賣, 廢車回收商的收購價應該也還有幾百塊吧!
一般而言, 若車子還能騎, 有的回收商會再酌加個幾百元,
有些回收商則是車主自行騎到回收場報廢的, 一律多給200元當計程車資.
以此例來說, 從能騎變不能騎, 殘值減損的大概也就這幾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