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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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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P&W
又是沒原文?記者自己搞不好又斷章取義.......

法院是講證據的,如果你能證明像是維修單據,證明自己的車是維修良好且正常行駛的車,加上二手車資料與驗車資訊,這樣打官司才有贏面......


難不成是老人自已牽著壞掉的機車,去跟行駛中的車子對撞嗎?
要做到這種程度也很難吧!(大家都知道火溫度高不能摸,但總不會用手去摸燒傷後才知道"火的溫度很高"。)

PS:行進間發生的事故,硬要說成機車可能是無法正常行駛的車輛,還要對方提證明自已的車是如何等等,滿搞笑的。
舊 2012-12-02, 06:31 A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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