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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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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引用:
作者shadow2012
目前不知道受害人用什麼名目來求償,導致法官判賠0.005元~~
我也不知道民事法官會不會跟刑事一樣,主動提醒要變更法條~~

但只光用殘值來看賠償問題~~實在是不怎麼公平,
車子即使再舊,對車主來說它依然有無可取代的價值,
例如可以載他每天上下班,可以出外遊山玩水。
如今沒了這台車,是不是車主就要額外花費各項的交通工具費用?
這不是就間接造成了車主的損失?

之前常聽到有人被撞傷不能上班,然後肇事者需要賠受害人無法工作的損失…
同理,這個案件中車子被撞爛了,被害人同樣有無法自由行動的損失,
我不知道能不能引用同一個法條,還是說這個求償方式,要由受害人另行提出?

因交通工具毀損導致交通問題而衍生的費用是可以求償的.
例如上班用的車被撞爛了,上班的交通費用就可賠償,
不過別高興,並不是可以求償租車或計程車費,
求償金額以公車費率為準,只有在公車路線不及的路程
才可以計程車費率計算.至於休閒娛樂車資就不容易得到法官的認可了.
另外,求償期是以達成協議後修車的時間計算,
未達成協議前的談判過程全部不算.
例如談判花了3個月,修車修了5天,那只能求償5天.

這是6年前發生車禍時研究的結論,參考一下
舊 2012-12-01, 11:06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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