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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45
目前不知道受害人用什麼名目來求償,導致法官判賠0.005元~~
我也不知道民事法官會不會跟刑事一樣,主動提醒要變更法條~~

但只光用殘值來看賠償問題~~實在是不怎麼公平,
車子即使再舊,對車主來說它依然有無可取代的價值,
例如可以載他每天上下班,可以出外遊山玩水。
如今沒了這台車,是不是車主就要額外花費各項的交通工具費用?
這不是就間接造成了車主的損失?

之前常聽到有人被撞傷不能上班,然後肇事者需要賠受害人無法工作的損失…
同理,這個案件中車子被撞爛了,被害人同樣有無法自由行動的損失,
我不知道能不能引用同一個法條,還是說這個求償方式,要由受害人另行提出?
舊 2012-12-01, 10:43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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