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illism
某些學法律的只知研讀法條,連一點出社會該有的基本常識都沒有。
20年前的機車應是二行程,報廢獎勵金是1500,有的縣市特別加碼1000~3000,亦即殘值至少1500~4500,
就算這台機車再怎麼破舊,或者法官不想參考市場的二手價,只要符合條件都領到這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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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現在去報廢這台機車(假設是2行程),無論車輛堪用與否一樣可以領到這些補助
原告在報廢獎勵金的權益並未受到侵害,這是要被告賠原告什麼?
白話來說,已經使用過的物(不要再扯老人了,老人是無辜的

)
被毀損求償或要求恢復原狀,付出的代價不可大於物之殘值,
這是出於經濟效率上的考量,與其花一萬三千多元把這台20年又不環保的老舊機車還原
不如錢拿去隨便買一台2手50都比舊車翻修划算。
實務上保險公司、法院都是採取這套邏輯在運作的,原告自己花錢把車復原了,
這筆帳就因此該算到被告身上?明明有其他花費較少的解決之道,這樣對被告明顯不公平不是?
這種事情誰都有機會碰到,建議弄清楚保險公司、法院怎樣算折舊。
才不會出了事故就夠雖的了還要自己氣自己再來喊法官無腦。
PS:如果是骨董的話,原告要自己證明物有所值,但明顯與本件不屬於同樣狀況,
今天撞掉的不是超過50年以上的骨董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