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01日
【賴又嘉╱台北報導】男子莊正芳贈屋給未婚妻楊瑩君,但兩人登記結婚前,楊女驚覺莊男偷拍她洗澡,還試圖闖入她房間,認為莊男侵犯其隱私,因而決定分手,事後莊男提告討屋,主張當初贈屋是以結婚為前提,但士林地院依莊男所簽切結書等事證,認定他偷拍未婚妻洗澡導致分手,且無法證明為了結婚而贈屋,昨判莊男敗訴。
浴室驚見針孔
判決指出,2008年3月間,莊正芳(30多歲)透過相親與楊女交往,同年11月訂婚後不久,即在新北市汐止區購買一戶房屋,並將1/2所有權登記楊女名下;去年6月兩人公開舉辦喜宴並同居,原定去年11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不料,登記前幾天,這對已有夫妻之實的新人,竟爆發男方偷拍女方洗澡事件。
楊女指控,案發當天她洗澡洗到一半,發現浴室內擺放一支筆,筆頭亮著異常紅燈,她好奇拿起筆觀看,驚覺竟是一支配備針孔的錄音錄影筆,立刻質問莊男為何偷拍,莊男隨即認錯並簽切結書,承諾不會再侵害楊女隱私,否則將無條件接受她所開條件,且在今年1月將另一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楊女,不料,今年3月莊男又企圖闖入她房間,楊女怒提分手。
事後莊男提告討屋,主張當初應楊女要求買屋,且以結婚為前提才登記她名下,但楊女卻不斷拖延登記結婚,應歸還房屋。楊女反駁,指莊男簽切結書允諾不再侵犯隱私,事後卻企圖闖入她的房間,她無法忍受才分手,房屋則是莊男為追求、彌補她而贈與,與結婚與否無關。
侵隱私致分手
法官依切結書及兩人網路對話,認定莊男因偷拍、無故侵入楊女房間導致分手,且莊男雖曾告訴楊女「我並沒後悔花這麼多心思及金錢娶了你」,但沒說贈屋是以結婚為前提,因此判莊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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