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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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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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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sad
不過說真的 這種案件不就早就打從生出來就知道的道理
以前還有 YAHOO聊天 現在最大的就豆豆和音樂遊戲吧(例如勁砲團這種)
一堆愛玩的就是要離家找地方住 然後就用身體換 這一點都不意外

遇到未滿十六歲的女生,觸犯刑法227條最高刑度七年的重罪,事後若和解金談不攏被家長
告上法院,只要遇到一次就吃不了兜著走,即使像這個案例的男主角一樣強運也至少會留下
前科,若遇上了真的不要太意外

PS: 若女方未滿十四歲就更刺激了,至少三年以上
 
舊 2012-11-30, 03:0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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