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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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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7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修改過
原本第87條規定: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
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現在修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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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40012&FLNO=87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http://www.thb.gov.tw/TM/Webpage.aspx?entry=278
5.如果收到裁決書,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時,該怎麼辦?
答案:
請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
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每件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由管轄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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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禮拜我才有空提起訴訟,還未超過30日,
不然依舊法規定已超過20日了
 
舊 2012-11-30, 02:33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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