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henix
不是說撿到了就一定要要求失主這一成 ~ 這本來就不是強制性的
我鼓勵做好事 跟這個案主有啥關連? 就事論事對你來講很困難就是了?
|
不是說撿到了就一定要要求失主這一成,但是案主要求了,而事主答應了,對案主來說是於法有據,對事主來說,事主都答應了。
引用:
作者Phenix
你看看 ~ 前面我才講完 你現在就開始延伸出一堆你自己的假設了
這個選擇很簡單 ~ 只有選擇撿或是不撿
|
民法沒有規定一定要送警局,所以撿了,就只能假設推論或是舉例說明,事主是在外地掉的,而案主也有可能非本地人。而且,事主也有可能在案主歸還後,反悔不給錢呀。再來,只因這樣的事,就貼上網路,案主可以主張,公然侮辱、妨礙名譽、妨害信用。如果一開始不答應,那就報警呀。而事主又答應又報警。而且由以此為由去指控案主,公平嗎?
引用:
作者Phenix
我只是提出我的看法 ~ 你也有權利去忽視我的看法
|
你的看法我沒有反對呀,我只是覺得女方不要臉。按女方的做法,只能推論,任何人的善心善行都會被解讀成,蓄意並有意圖犯罪,侵佔、勒索、偷竊。
引用:
作者Phenix
你這裡用上問句 ~ 但是說真的 在這樣的討論裡面不需要這樣問
我當然正視法律的必要性 ~ 但是不是甚麼事都需要扯到法律才能分對錯是一樣的道理
這個論點我持贊同立場 ~
|
所以從你反應使我想到,是不是做善事,是要有價的?還是一定要能自清才能做善事?這件事,還是因為這手機是「有形物品」、「價值高額」、「可證所有」才會有爭議。那其他那些無法證明「有形之物」、「價值高低」、「所有無證」的事或物,是不是一律只好推論為有罪?或有惡意?那不就說明了我的想法?救人是看對方的身價或是美貌?還是看物品的價值?所以我說,做善事還要考慮資本主義的邊際效應有錯嗎?